谵妄作为跨科室高发的急性神经认知障碍,三大系统的标准差异直接影响病因筛查、诊断准确性和治疗靶向性。三大系统均以“急性起病的注意力/意识障碍+认知紊乱+症状波动性”为核心诊断基石,但在诊断阈值、分类逻辑、症状细化、排除标准、临床标注等维度存在显著差异,ICD-11更侧重病因导向,DSM-5强调临床场景与鉴别精度,ICD-10则偏向基础筛查,具体异同如下:
一、核心诊断标准对比(最关键共识与差异)
(一)共识要点
1、核心症状是一致的:均将“注意力损害(集中、保持或转移困难)”和“意识混浊(对环境感知清晰度下降)”列为诊断必需条件,且需伴随至少一项认知领域异常(记忆、定向、语言、视觉空间功能等)。
2、病程核心特征统一:均强调“急性起病(数小时至数天)”和“症状昼夜波动(夜间加重)”,这是与痴呆、轻度神经认知障碍等慢性障碍的关键区分点。
3、病因关联性要求:均明确症状需与器质性病因直接相关(躯体疾病、物质使用/戒断、药物效应、毒素接触),排除单纯由原发性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引发的类似表现。
4、功能损害要求:均要求症状导致临床显著功能损害(如日常生活能力下降、医疗照护需求增加、社交/职业功能受影响)。
(二)核心差异(分维度拆解)
维度 | ICD-10(F05) | ICD-11(6D70) | DSM-5(神经认知障碍-谵妄) |
| 需同时满足“记忆与定向障碍”:“即刻/近期记忆损害+时间/地点/人物定向障碍”。诊断阈值较严格。 | 认知损害可涵盖注意力、记忆、定向、语言、视觉空间功能等任一维度,无需同时满足多项,灵活性更高。 | 认知损害包括记忆、定向、语言、视觉空间能力、执行功能等任一维度,支持“单一认知领域异常即可”,且明确提及“知觉障碍(错觉/幻觉)”为常见伴随症状(非必备)。 |
| 明确定义为“对环境的感知清晰度下降”,未区分觉醒水平差异。 | 强调“意识紊乱表现为意识清晰度改变”,包含觉醒水平波动(从嗜睡到激越)。 | 描述为“对环境的定向减弱”,同时关联“觉醒水平异常”(如低觉醒、高觉醒),与精神运动性症状直接挂钩。 |
| 明确列出4类:活动增减转换、反应时间延长、语流异常、惊跳反应增强,要求至少存在1项。 | 简化表述为“从活动减少到增多的不可预测转换”,未细分具体类型,仅强调“行为症状(激动、烦躁、冲动)”的可能性。 | 细分为3类标注(活动过度型、活动减退型、混合性活动水平),并作为核心临床标注项(非诊断必备标准,有些病人可能此项症状不明显),以指导临床观察。 |
| 明确列出3类:失眠/睡眠-觉醒颠倒、夜间症状加重、梦魇。如能存在1项,可作支持证据,但非绝对必需。 | 提及“睡眠-觉醒周期紊乱(觉醒减少、睡眠丧失、周期逆转)”,未强制要求作为诊断必备条件,仅为“其他临床特征”。 | 将“睡眠-觉醒周期紊乱”列为支持诊断的关键相关特征,未纳入核心诊断标准,但强调其对鉴别诊断的辅助价值。 |
二、分类逻辑与编码体系(核心差异维度)
(一)ICD-10:以“是否附加于痴呆”为核心分类
1、编码体系:核心编码F05,细分4类亚型——F05.0(非附加于痴呆)、F05.1(附加于痴呆)、F05.8(其他谵妄)、F05.9(未特定谵妄)。
2、分类逻辑:优先区分“是否在痴呆基础上发生”,病因需单独标注(如躯体疾病、物质使用),无独立的病因亚型编码。
3、特点:适合基层临床快速筛查,但病因指向性弱,需额外结合病史补充病因诊断。
(二)ICD-11:以“病因类型”为核心分类
1、编码体系:核心编码6D70,按病因细分5类亚型——6D70.0(归类他处疾病所致)、6D70.1(精神活性物质/药物所致)、6D70.2(多种病因所致)、6D70.Y(其他特定原因)、6D70.Z(未知/未特定原因)。
2、分类逻辑:彻底抛弃“附加于痴呆”的分类方式,将其作为“临床标注”而非独立亚型,病因直接融入编码,强化治疗靶向性。
3、特点:病因导向明确,便于多学科协作(如内科、急诊科)快速定位诱因,符合现代精准医疗理念。
(三)DSM-5:以“病因+临床场景”为核心分类
1、编码逻辑:无独立编码体系,归属于“神经认知障碍”大类,按病因分为“物质中毒性谵妄”“物质戒断性谵妄”“药物所致谵妄”“躯体疾病所致谵妄”“多种病因所致谵妄”5类。
2、分类特色:结合临床场景细化标注,如“物质中毒性谵妄”需关联具体物质(酒精、可卡因等)的使用障碍等级(轻度/中度/重度)。
3、特点:临床实用性强,尤其适合精神科、成瘾医学科,便于结合物质使用史精准诊断。
三、排除标准与临床标注(细化差异)
(一)排除标准对比
1、ICD-10(最简略):
仅排除“与精神活性物质直接相关”“无其他器质性精神障碍证据”,未明确区分“既往神经认知障碍(如痴呆)的急性加重”与谵妄的差异,需结合临床判断,避免误诊。
2、ICD-11(中等严格):
明确排除“已存在的神经认知障碍(痴呆/轻型神经认知障碍)的单纯进展”“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精神分裂症)”“分离性障碍”“物质中毒/戒断的典型表现”。
3、DSM-5(最严格):
排除范围最广,诊断标准严格,临床操作要结合实际情况:① 谵妄症状仅为物质中毒/戒断的典型表现;② 认知改变由心境障碍/焦虑障碍引发;③ 既往神经认知障碍的急性加重未达谵妄标准;④ 诈病/做作障碍(有意识伪装认知症状);⑤ 昏迷状态下的认知异常。
(二)临床标注对比
1、ICD-10:仅标注“是否附加于痴呆”,无其他临床标注项,信息维度单一。
2、ICD-11:标注“病因类型”(疾病/物质/多种病因),可额外标注“是否合并痴呆”,但无病程、严重程度标注。
3、DSM-5:标注维度最丰富:① 病因亚型(如酒精戒断性、肝性脑病所致);② 活动水平(活动过度/减退/混合);③ 病程(急性/持续性);④ 物质使用障碍等级(若为物质相关谵妄)。
四、病程与严重程度分级(补充差异)
1、ICD-10:未明确病程分级,仅强调“症状急性发作、昼夜波动”,无“持续性谵妄”的定义,严重程度需通过临床症状推断(如是否影响日常生活)。
2、ICD-11:明确“症状发作于数小时至数天内”,病程为“短暂/波动”,未细分严重程度,仅通过病因关联判断严重度(如多种病因所致可能更严重)。ICD-11也承认谵妄病程可延长(数周至数月),但ICD-11未在编码中单独标注'持续性'。
3、DSM-5:明确病程分级——“急性(数小时至数天)”“持续性(数周至数月)”;无明确严重程度分级,但通过“活动水平标注”“功能损害程度”间接反映严重度(如活动过度型可能更需紧急干预)。
五、鉴别诊断侧重点(临床应用关键差异)
1、ICD-10:鉴别诊断较简略,重点区分“与痴呆(慢性进展)、器质性精神障碍(如脑外伤)”的差异,未提及与诈病、做作障碍的鉴别。
2、ICD-11:鉴别诊断聚焦“与其他神经认知障碍”:① 与痴呆(谵妄为急性波动、意识障碍,痴呆为慢性进展、无急性意识改变);② 与轻型神经认知障碍(无意识/注意力核心损害);③ 与短暂性全面遗忘(仅记忆损害,无全面认知/意识障碍)。至于原发精神障碍(如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等,已在排除诊断部分阐明。
3、DSM-5:鉴别诊断最全面,除上述鉴别点外,特别强调:① 与诈病/做作障碍(伪装症状无器质性病因,症状模式不典型);② 与急性应激障碍(由创伤引发,无器质性病因,核心症状为焦虑/分离症状);③ 与精神病性障碍(无急性意识/注意力障碍,精神病性症状为核心,病程非波动)。
六、三大诊断系统临床适应场景
1、ICD-10:适合基层医疗、全科快速筛查谵妄,操作简单但病因指向性弱,需结合额外检查明确诱因,避免漏诊多病因谵妄。
2、ICD-11:适合综合医院多学科协作(内科、神经内科、急诊科),病因分类清晰,便于快速定位治疗靶点(如停用致病药物、治疗基础疾病)。
3、DSM-5:适合精神科、成瘾医学科、老年病科,标注维度丰富,鉴别诊断严格,可有效避免与精神障碍、伪装症状的误诊,尤其适用于复杂病例(如物质滥用合并躯体疾病所致谵妄)。
参考文献:
1.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研究用诊断标准/刘平等译.-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
2.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美国精神医学学会编著;(美)张道龙等译.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7
3.ICD-11精神、行为与神经发育障碍临床描述与诊断指南/世界卫生组织原著;王振,黄晶晶主译.一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