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底,武汉市二级心理咨询师邹某利(女,1968年出生)开设了个人心理咨询室。她的客户多是本市及周边地区的中年女性,尤其是情感、婚姻和职场压力较大的群体。
与大多数同行不同,邹某利并不在首次会面时签订书面合同,也不把费用直接标为“咨询费”。
她更喜欢用“成长费”“罚款费”等听起来像是“激励”或“纠正”性质的名目来收取费用,甚至在收费清单上写上“心理成长奖励”“行为矫正罚款”。
对许多来访者而言,这些名目并不陌生——她们在情绪低谷时往往缺乏判断力,容易接受咨询师的建议。于是,曾某在 2015 年第一次走进邹某利的咨询室,接受了为期数月的“成长辅导”。在随后的每一次付款记录里,都出现了“成长费”“罚款费”等字样。
随着时间推移,邹某利的“收费模式”逐渐被放大。法院后来的审查显示,来访者曾某涉案金额为1202992元;来访者雷某涉案金额约为2910 000元;来访者张某涉案金额同样超百万元。
也即是说,仅3位来访者就向邹某利支付超5百万元的“咨询费用”。
此后,以上3人均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了邹某利。
法庭上,来访者提出邹某利以“成长费”、“惩罚费”等名目收取了心理咨询以外的费用,金额巨大,远超心理咨询正常收费标准,属于不当得利,故要求咨询师邹某利退款。
邹某利则辩称,除去正式咨询外其还在其他时间为来访者提供开导和成长服务,所谓的“成长费”“罚款费”都是来访者杜撰,该费用就是咨询费。而目前国内并没有物价局等权威机构对心理咨询服务规定收费标准,心理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一般由来访者与心理咨询师协商而定,其自定收费标准为1200元/小时。
2019年12月,武汉市检察院对邹某利的“乱收费”立案侦查。检察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邹某利在未签订书面合同、费用名目不透明的情况下,向多名来访者收取了远超行业常规的费用。经过内部评议,检察机关参照商业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武汉地区生活水平、二级心理咨询师执业能力等情况酌定邹某利的心理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为600元/时,超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次官方的认定,让案件从“私人纠纷”迅速升级为公共关注的焦点。媒体报道中出现了“心理咨询乱收费”“高额‘成长费’”等标题,社会舆论开始质疑心理咨询行业的收费透明度和职业伦理。
就在检察机关作出不作刑事论处的决定后,邹某利的下一步行动让人更加侧目。
2019年12月31日,她与唯一的亲属、同样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女儿邹某洋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以“合理价格”将自己名下的两套住宅转让给女儿。仅仅一周后,邹某利再次向女儿的银行账户转账 300000元。
法院指出,这一系列转账与买卖合同约定的金额、付款方式不符,且缺乏任何第三方审计或公证,显然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手段。
针对上述三起判决,邹某利分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理由包括:① 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费用认定错误;② 600 元/小时的酌定标准缺乏依据;③ 服务时长的自制明细未被采信;④ 资产转让属于合理买卖。法院在三次再审中均作出驳回决定。
邹某利系列案呈现出“高收费、费用名目不明、缺乏合同、利用心理弱势、事后资产转移”等多重违规行为。
虽然法院认定上述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作刑事处理,但从专业伦理角度看,邹某利的行为已严重违背职业准则,对心理咨询行业的公信力均造成了负面冲击。
案号:(2023)鄂民申7962号、(2023)鄂民申5668号、(2025)鄂民申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