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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DHD的诊断,很多来门诊的家长,还是有不少问题想探讨的。在这里我想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同时回应一下近期读者的一些提问。1一个孩子,12岁之前,上小学就经常有走神、坐不住、思维跳跃的表现,但当时也能适应环境,成绩不错。到了初中,14岁,课业变难,走神跟不上老师思路、拖延明显、难以持续专注,启动作业困难。这些问题导致他成绩严重下滑、敏感、易情感受伤、情绪冲动、紧张、头痛、胃疼等躯体症状明显。假设,这个时候,他的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的症状条目数,满足了诊断标准,比如注意缺陷的症状6条,符合了注意缺陷型的标准。从严重程度来说,也已经有功能损伤,体现在学校场景中的不适应和痛苦感。再假设,不仅仅是在上课的情境中,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丢三落四、时间管理差的表现,那么也就符合“多场景”的诊断要求了。这个时候,诊断ADHD,是确定了。2有人问,这个孩子在12岁之前,虽然有多动、易走神的特点,但是没有功能损害啊,因为小学成绩都不错。实际上,根据DSM-5的标准,这并不影响诊断的确立。在DSM第四版中,这个标准是这样的:7岁之前便存在症状,并且有功能的损害。但是,到了第五版,也就是DSM-5,已经放宽了诊断的条件。一是,年龄放宽到12岁之前,二是不要求12岁之前有功能损害。为什么诊断标准要这样修改呢?3原因之一是,7岁前的症状可能不明显,而且由于儿童的大脑处于快速发育之中,行为不成熟,不专注、多动和冲动症状难以和多数孩子的“活泼”区分开来。
而且,注意力缺陷的表现往往在进入更高年级的学业环境后才变得突出。
原因之二是,为了减少漏诊。如果按照老的诊断标准,要求必须在7岁前出现,并且导致功能损害的症状,这对青年、成人ADHD的诊断造成较大困难。
许多ADHDer直到高中、大学、工作多年后才发现自己在写报告、阅读长篇、长时间会议时,那种超乎一般人的痛苦和不适。
如果坚持“必须在7岁前就能明显看出损害”,会导致大量漏诊。
当然了,也有人在批评现在的诊断标准太宽了,造成大量的“误诊”。
这个见仁见智了。我觉得,一切评估、诊断、干预的重点,要以公认标准为基础,以帮助当事人缓解痛苦为出发点。
4对于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不必纠结究竟是“疾病”还是“障碍”。障碍突出了脑的发展可能性,听起来好听一些,更让人有希望些,疾病听起来很讨厌,甚至有耻辱感。但其实,这都是人为定下来的名词,如同ABC一样,我们要关注的是这个人怎么了,大脑里的、心理的、行为方面的、家庭社会层面的,发生了什么,以及怎么样才能帮助他们生活得更好。5用于诊断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的这些症状条目,比如“不能关注细节”、“经常走神”、“与他人交谈心不在焉”、“拖延”、“丢三落四”等等,是现象学上的描述,看起来,没有一条是涉及到ADHD的核心脑功能问题:执行功能障碍。但实际上,你仔细看,执行功能的问题,又渗透在每一条诊断条目里面。比如,如果没有执行功能的问题,就不会有“拖延、难以专注、时间管理能力差、难以安坐”等等症状。如果再深究一下,执行功能的问题,背后有另外一个更为基础的功能缺陷,这个功能叫做“行为抑制”。
DSM-5关于ADHD诊断的变化,另外一个就是允许ADHD与孤独症(ASD)共同诊断。
这样意味着,我们会看到很多既有ADHD,又有ASD的诊断,出现在同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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