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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魔方考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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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08:59 发表在 魔方专区|点击返回|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本帖来自-- 江苏淮安
全国魔方运动技能等级考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魔方运动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提升社会体育指导服务水平,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相关管理规定,结合《魔方运动技能等级标准与测试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等级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魔方运动技能等级考评(以下简称魔方考级),是指依据《等级标准》,对参与魔方运动的个人(以下简称考生)的魔方运动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第三条 魔方考级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服务大众、促进发展”的原则,旨在普及魔方运动,激发群众参与热情,引导科学锻炼,培养后备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依据《等级标准》进行的魔方运动技能等级考评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是全国魔方考级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并发布《魔方运动技能等级标准与测试方法(试行)》及本管理办法;统一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国魔方考级工作;审批、授权和监督管理全国性考级承办单位;组织开发、审定考级题库、考核器材标准及考评系统;监督考级证书的印制、核发与管理;处理考级过程中的重大争议与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考级工作的研究、评估与宣传推广。
第六条 社体中心可授权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体育组织、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作为区域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承担以下职责:
在授权区域内具体组织实施考级活动;建立符合标准的考点;执行考级流程,确保考评过程规范、安全、有序;负责考级数据的采集、上报及证书申领;接受社体中心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处理辖区内考级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与申诉。

第三章 考级内容与等级
第七条 魔方考级严格依据《等级标准》执行。等级设置、考核项目、评分标准等均以《等级标准》为准。
第八条 考级等级共十个等级。七级至十级分为综合和专业两个方向。

第四章 考务人员
第九条 考务人员是考级工作的核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等级标准》和本管理办法;具备较高的魔方运动技能水平;掌握考评规则、流程与评分标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性和责任心;已取得社体中心颁发的中级及以上教练员或者二级及以上裁判员证书。
第十条 考务人员负责考级的具体组织、场地管理、秩序维护、数据记录等工作,熟悉考级流程和规则。

第五章 考点
第十一条 考点是实施考级的具体场所。考试点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合法的场地使用权和安全保障能力;配备符合《等级标准》要求的魔方、计时器、挡板等必要器材;设有清晰的候考区、备考区、考试区、休息区,布局合理,环境安静、整洁;具备必要的监控设备(音视频),确保考评过程可追溯;配备合格的考务人员。
第十二条 考试点实行备案或认证管理。承办单位需将考点信息(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设施情况等)报社体中心备案或申请认证。社体中心有权对考点进行抽查。

第六章 考级实施
第十三条 考级活动应提前在官网发布考级公告,内容包括:考级时间、地点、项目、等级、报名方式、费用标准、注意事项等。
第十四条 报名:
考生可通过官方指定渠道报名;报名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等);鼓励考生根据自身能力选择相应等级报考,一至3J可越级报考,四级及以上须逐级报考。
第十五条 考级流程:
签到与检录:考生按要求签到,身份核验,抽取考号或分组。
候考与准备:考生在指定区域候考,遵守纪律。
正式考评:在考务人员监督下,按《等级标准》规定进行技能展示(如还原、解法演示等)。计时项目使用标准计时器。
评分与记录:考评员依据标准独立评分,考务人员如实记录成绩。
成绩确认:当场或考后规定时间内公布成绩,考生可按规定程序查询或申诉。
成绩上报:承办单位将最终合格成绩数据汇总,按规定格式和时限上报社体中心。
第十六条 考级过程须全程录像或录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以备核查。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 社体中心统一设计、印制《全国魔方运动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等级证书是考生魔方运动技能水平的权威证明。对通过考评的考生,由社体中心核发相应等级的证书。
第十九条 证书信息(姓名、等级、项目、编号、日期等)可通过官网进行查询验证。
第二十条 严禁伪造、买卖、冒用等级证书。对违规行为,社体中心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体中心设立考级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考级工作的监督。设立监督电话010-87183980,邮箱chinacubingsport@163.com
第二十二条 对考级过程中出现的舞弊、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对考生:取消当次考级成绩,视情节严重程度,可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再次报考;
对考务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考评资格、取消考评资格等处理;
对承办单位或考试点: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考级资格、取消授权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生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社体中心组织专家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社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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