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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国家魔方(集训)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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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12:06 发表在 魔方专区|点击返回  本版发帖| 查看全部 本帖来自-- 江苏淮安
社体字〔2026〕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促进魔方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完善魔方运动制度体系,根据体育总局相关规定,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现印发《国家魔方(集训)队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实施。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6年3月11日
国家魔方(集训)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关系,加强管理,实现国家魔方(集训)队(以下简称为国家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队是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直接领导和管理下的队伍,是代表中国魔方运动最高水平的运动队。本办法中的国家队既包括代表国家正式参赛的队伍,也包括为备战赛事进行集训的队伍。
第三条  国家队充分发挥组织优势,调动全国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界资源,集中优秀人才,提高我国魔方竞技水平,完成国际赛事任务,为国争光。
第四条  国家队的基本要求
(一)勇于承担国家赋予的责任和使命,注重自身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各类法律法规。
(二)发扬开放包容、合作友好的魔方精神,秉承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保持顽强拼搏的竞争意识和吃苦耐劳的训练作风。
(三)训练和比赛是国家队工作的中心,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国家队的各项工作都要为训练和比赛服务。
(四)坚持科学训练和人性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国家队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负责队伍党的工作,接受中心党委的领导。
第六条  国家队成立队委会和专家组,分别负责队伍日常管理,以及监督、指导训练。队委会和专家组对社体中心负责。
第七条  国家队实行由社体中心和队委会领导下的主教练负责制。
第八条  国家队教练组(包括主教练和教练员)由社体中心选聘;国家队管理人员、队医科研保障人员和运动员由中心推荐,考察合格后选聘。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队伍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体育总局及社体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规定。
(二)抓好全队的政治思想工作、党务工作、业务和文化学习、行政后勤、财物预算和管理工作。
(三)协调并解决国家队在管理、训练、比赛和后勤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坚持驻队或值班,掌握队伍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社体中心汇报。
(五)随队外出比赛和训练,组织国家队的各种集体活动。
(六)认真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七)配合主教练做好国家队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主教练职责
(一)在训练和比赛中起主导作用。
(二)提出明确的参赛任务目标,制订科学、详尽的训练计划,对选择训练地点有建议权。
(三)具备国际视野,不断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开拓创新。
(四)坚持科学、务实的训练态度,及时准确掌握运动员执行训练计划的反馈信息。
(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自我修养。
(六)坚决反对以各种形式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七)重视科研和医务监督工作,加强与医生和科研人员的配合。
第十一条  教练员职责
(一)教练员是主教练的助手,协助主教练完成训练工作;
(二)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自身修养;
(三)完成国家队管理人员和主教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运动员职责
(一)遵守国家队的一切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服从管理人员和教练的管理。
(二)以饱满的热情参加训练和比赛,增强竞争意识;胜不骄、败不馁。
(三)尊重教练员,认真完成训练计划;做好训练笔记和比赛总结,积极主动向教练员反馈个人意见和信息。
(四)关心集体,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五)合理安排业余生活,注重学习文化知识和训练理论,提高自身文化素养。
(六)坚决抵制各种兴奋剂,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在外就餐,加强自我保护。
(七)服从国家队的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职责
(一)负责赛事期间全队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伤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
(二)负责运动员训练、比赛后的理疗恢复和医务监督工作。
(三)加强饮食的监督管理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四)协助科研人员对运动员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测试;帮助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建立全队人员健康档案。
(五)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药物发放登记制度。
(六)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掌握最新的反兴奋剂信息。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职责
(一)根据教练员的要求,为国家队制定详细的科研和科技服务计划;收集整理科学训练的信息,为教练员提供训练、竞赛的最新动态和技战术发展趋势分析。
(二)与教练员和医生配合进行运动员各项机能指标测试,并结合训练实际完成分析和评定,准确反馈结果,为教练员提供针对性建议。
(三)建立运动员机能和技术数据档案,对运动员的专项技术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方案。
第四章  训练管理
第十五条  科学制定训练计划,经专家组论证和教练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主教练在训练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保证训练按计划正常进行,保证训练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  教练员在训练前要认真检查训练场地、器械、用具等,落实保护措施;不得体罚、漫骂、侮辱运动员;不得随意停止运动员的训练。
教练员不得迟到、早退,应保质、保量完成训练任务;遇特殊情况无法训练要提前请假,病假需有医生证明。
第十八条  运动员应提前15分钟抵达训练场,按要求做好训练前热身和训练后的整理放松;严肃认真,不得顶撞教练员,不得打闹嬉笑,不得闲谈、会客、接听电话、玩弄手机、吸烟;训练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遇有特殊情况要提前请假,病假需有医生证明;请假3天及以下需经主教练员批准,3天以上需经社体中心批准。
第十九条  建立国家队例会制度
(一)月例会制度:每月第一周在指定地点或线上会议听取国家队阶段训练情况汇报,了解训练情况和队伍需求,查找并解决问题。会议由社体中心、教练组成员和相关专家参加。
(二)赛前汇报制度:逢重大国际赛事前15天,主教练向社体中心汇报训练情况、形势分析、参赛安排等事项。
(三)每周书面汇报制度:教练组每周应向社体中心书面汇报队伍一周训练、生活、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社体中心将组织专家组对年度训练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训练指标完成情况和年度比赛成绩综合评定。
第五章  比赛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队的参赛计划经社体中心批准后列入外事计划。未经社体中心批准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比赛。
第二十二条  做好赛前分析和准备会议,赛后及时总结。
第二十三条  遵守竞赛规程和组委会有关规定,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维护赛风赛纪;除重大伤病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无故弃赛、退赛。
第二十四条  根据比赛类型,按规定穿着和使用国家队装备(装备、运动服、比赛服、领奖服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损毁或遮掩国家队服装或赞助商提供装备上的任何标志;不得擅自在有关装备上添加其它任何形式的标志、名称或广告。
第六章  思想政治和文化教育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开展各种学习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制订统一的政治学习计划。
第二十七条  队伍管理人员、(主)教练员负责运动员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并对运动员在训练、比赛和生活中的思想问题进行及时分析和针对性教育。
第二十八条  制定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计划。
第七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及训练驻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讲文明,有礼貌,不说粗话,不大声喧哗,不打架斗殴;运动员严禁吸烟,严禁喝烈性酒。
第三十一条  国家队宿舍不能转借、转让他人使用,不得接待亲友(经队委会批准的家属除外)。
第三十二条  保持个人卫生及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不使用危险、耗电量高的电器,不私自修理电闸保险丝及各种电器。
第三十四条  严禁复制或播放反动、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
第八章 新闻宣传
第三十五条  国家队的对外宣传由社体中心统一负责,重大事项需准备谈话要点,统一口径,注意分寸和保密。
第三十六条  运动队内部情况、个人生活一般不向记者介绍,不了解的情况不向记者介绍或妄加评论。
第三十七条  不得给境外媒体投稿,不得将重大事项擅自发布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
第九章  出访纪律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及社体中心的各项出访纪律。
第三十九条  出访比赛服、鞋必须随身携带。
第四十条  教练员、运动员不得为他人携带物品出入境;所有药品必须由队医(或队伍管理人员)统一携带。
第四十一条  必须统一行动,任何离队、外出必须经队委会批准。
第十章  反兴奋剂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反兴奋剂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加强教育,加强学习,广泛开展兴奋剂知识及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做到人人掌握,时刻警惕。
第四十四条  凡有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一经核实,坚决开除出国家队。
第四十五条  严格把关,提醒和督促运动员加强自我保护,防止运动员错服、误服兴奋剂。
第四十六条  运动员要根据有关规定自觉、配合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十一章  赞助与广告
第四十七条  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的形象属社体中心无形资产。
第四十八条  积极参加由社体中心组织的赞助活动、公益活动和宣传推广活动,不得无故拒绝出席;在参与任何商业性活动时,不得侵犯国家队商业权利和知识产权。
第四十九条  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未经社体中心同意,不得以国家队身份与赞助商签订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合同,不得以国家队身份私自参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五十条  国家队要严格遵守社体中心的赞助协议。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按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对在重大国际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队纪律和管理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认识和悔改程度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社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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