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孤独症诊断标准:ICD-10 将其归为“弥漫性发育障碍”,ICD-11 归入“神经发育障碍”,DSM-5 同样归为“神经发育障碍”,三大系统均以“社交沟通缺陷 + 刻板重复行为”为核心诊断依据,但在归类逻辑、症状细分、标注要求上存在差异。 一、三大诊断系统的归类逻辑 1、ICD-10(F84 弥漫性发育障碍)归类核心:强调“发育早期的弥漫性功能损害”,将孤独症与不典型孤独症、Rett 综合征等归为同一大类,突出“多领域发育异常同时存在”的特点。
编码定位:F84.0 童年孤独症,明确属于“心理发育障碍”范畴,与特定性发育障碍(如语言发育障碍)相区分。
2、 ICD-11(6A02 孤独症谱系障碍)归类核心:纳入“神经发育障碍”大类,强调“发育阶段起病、核心功能获得/执行困难”,不再单独区分“典型/不典型孤独症”,以“谱系”概念涵盖不同严重程度和表现形式。
编码定位:6A02 孤独症谱系障碍,与智力发育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等神经发育障碍并列,突出病因的神经发育相关性。
3、 DSM-5(299.00 孤独症谱系障碍)归类核心:归为“神经发育障碍”,取消既往“阿斯伯格综合征”“儿童瓦解性障碍”等亚型,统一以“孤独症谱系障碍”涵盖,强调“症状的连续性和异质性”。
编码定位:299.00 孤独症谱系障碍,明确要求标注“是否伴智力损害”“是否伴语言损害”等,体现个体化评估逻辑。
二、核心诊断标准详解(三大系统对比) 1、共同核心标准社交沟通与互动缺陷:包括社交情感互动障碍(如缺乏依恋、不会分享兴趣)、非言语沟通缺陷(如眼神接触异常、手势使用不足)、人际关系建立困难(如无同伴交往意愿)。
刻板重复的行为、兴趣或活动:包括刻板运动(如摇晃身体)、坚持常规(如固定路线)、狭窄兴趣(如过度迷恋某类物品)、感觉反应异常(如对痛觉迟钝)。
起病时间:均要求症状存在于发育早期(ICD-10 明确“3岁前”,ICD-11 和 DSM-5 允许“后期因社交需求增加才显现”)。
功能损害:症状导致社交、教育、职业等重要功能领域受损。
2、各系统特异性要求(1)ICD-10(F84.0 童年孤独症)症状细分:需满足“社交往来异常(≥2条)+ 社交沟通异常(≥1条)+ 行为/兴趣异常(≥1条)”,共≥6条症状。
排除标准:明确排除特定性语言发育障碍、反应性依恋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
亚型区分:单独列出“不典型孤独症(F84.1)”,针对3岁后起病或症状不全的情况。
(2)ICD-11(6A02 孤独症谱系障碍)
症状描述:更强调“社交沟通缺陷的持续性”和“刻板行为的异常程度”,不强制症状条数,侧重临床判断。
标注要求:需明确“是否伴智力发育障碍”“功能性语言损害程度”“是否有既往技能丧失”。
共病处理:允许同时诊断孤独症谱系障碍与智力发育障碍,需分别标注严重程度。
(3)DSM-5(299.00 孤独症谱系障碍)
症状维度:将核心症状分为“社交沟通缺陷(A维度)”和“刻板重复行为(B维度)”,A维度需满足≥3条具体表现,B维度需满足≥2条具体表现。
严重程度分级:根据“社交沟通损害”和“刻板行为影响”分为3个等级(需要非常多支持/需要多的支持/需要支持)。
排除标准:明确排除社交(语用)交流障碍、Rett 综合征等,强调“症状不能用智力障碍更好解释”。
三、关键差异总结 对比维度
| ICD-10
| ICD-11
| DSM-5
| 核心归类
| 弥漫性发育障碍
| 神经发育障碍
| 神经发育障碍
| 亚型设置
| 分典型/不典型孤独症等
| 无亚型,强调谱系概念
| 取消既往亚型,统一为谱系障碍
| 症状要求
| 明确≥6条症状(分3类)
| 无固定条数,侧重临床判断
| A维度≥3条,B维度≥2条
| 标注重点
| 无强制标注
| 需标注智力/语言损害、技能丧失
| 需标注严重程度、智力/语言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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