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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三大诊断系统归类及诊断标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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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08:07 发表在 注意力专区|点击返回  本版发帖| 查看全部 本帖来自-- 江苏淮安
ADHD 的核心诊断逻辑围绕“注意缺陷、多动冲动、功能损害”展开,三大系统在归类框架、诊断维度、标准细节上差异显著,具体详解如下:
一、ICD-10(国际疾病分类第 10 版)
1、核心归类
归入 通常起病于童年与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F90-F98) 下的 多动性障碍(F90),属于儿童青少年特异性行为障碍,核心逻辑是“儿童期起病的注意力与多动冲动协同异常”,与品行障碍(F91)、情绪障碍(F93)等同属该大类。
2、诊断标准(亚型化诊断框架)
一般标准(F90 通用,需全部满足):
a: 存在异常水平的不注意、多动与不安,且发生于家庭、学校、社交等多种场合,持续存在且泛化。
b: 症状始于 7 岁前,持续至少 6 个月,严重程度与患儿发育水平不一致,达到适应不良程度。
c: 症状导致社会交往、学业成绩或职业功能的临床意义苦恼或明显损害。
d: 不符合弥漫性发育障碍、躁狂发作、抑郁发作或焦虑障碍的诊断标准,排除其他精神障碍继发症状。
亚型特异性标准(需满足对应亚型核心症状):
F90.0 活动与注意紊乱(单纯多动性障碍):仅满足多动性障碍一般标准,不伴随品行障碍(F91)的核心症状(如攻击、偷窃、违反规则)。
F90.1 多动性品行障碍:同时满足多动性障碍(F90)和品行障碍(F91)的诊断标准,既存在注意缺陷/多动冲动,又有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症状维度要求
a 注意缺陷维度(需至少 6 条):难以专注细节、做事粗心;难以持续注意(如听课、阅读);他人讲话时似听非听;不遵指令、无法完成任务;组织能力差;回避需持续脑力劳动的任务;频繁遗失物品;易被外界刺激分心;日常忘事。
b 多动维度(需至少 3 条):手脚不安稳、座位上扭动;课堂或需静坐的场合擅自离座;过度奔跑、攀爬(儿童);难以安静参与游戏或活动;话多。
c 冲动维度(需至少 1 条):提问未完即抢答;不能排队等候;频繁打扰或干涉他人(如打断交谈、抢夺玩具)。
二、ICD-11(国际疾病分类第 11 版)
1、核心归类
归入 神经发育障碍(6A00-6A08) 下的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6A05),取消 ICD-10 的“多动性障碍”名称,统一为“注意缺陷多动障碍”,采用“严重程度 + 核心特质”的维度化框架,不再设置亚型,仅通过特质标注区分症状侧重。
2、诊断标准(维度化核心特征)
一般诊断要求(需全部满足):
a 存在持续的(至少 6 个月)注意缺陷症状和/或多动冲动症状,超出其年龄和智力发育对应的正常差异。
b 症状始于 12 岁前,稳定存在于家庭、学校、工作等多种场景,在需行为自控的场合(如课堂、职场)表现更突出。
c 症状直接导致学习、工作或社会功能的显著损害,而非其他精神障碍或躯体疾病所致。
d 排除精神活性物质(如兴奋剂、酒精)、药物(如支气管扩张剂)或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直接引发的类似症状。
核心特征(二选一或均满足):
a 注意缺陷:难以专注于需持续脑力劳动的任务;易被外界无关刺激或杂念分心;做事粗心、频繁出错;组织规划能力差,无法有序完成任务;频繁遗失物品;日常活动中健忘,难以记住待办事项。
b 多动冲动:活动过多,儿童表现为过度奔跑、攀爬,青少年/成人表现为坐立不安、无法静坐;说话过多,频繁插话;冲动决策,不考虑行为后果(如鲁莽行动、抢答);难以等待(如排队、他人讲话时打断)。
严重程度分级(需标注):
a 轻度:仅 1-2 个功能领域(如学业、社交)受影响,可通过代偿行为维持基本功能。
b 中度:多个功能领域受损,社交、学业/职业功能明显受限,需外部支持(如家长监督、老师辅助)。
c 重度:广泛功能损害,几乎无法独立维持正常社交、学业或职业功能,需持续干预。
三、DSM-5(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 5 版)
1、核心归类
归入 神经发育障碍 大类,作为独立疾病诊断(编码 314.01),核心逻辑是“发育性的注意力与冲动控制缺陷”,与孤独症谱系障碍、智力发育障碍、学习障碍等同属神经发育相关障碍,强调“早发、持续、泛化”的发育性特征。
2、诊断标准(症状清单化 + 功能导向)
症状标准(需满足任一维度或双维度,持续至少 6 个月):
注意缺陷维度(需至少 6 条;17 岁及以上需至少 5 条):
a 无法专注于细节,或在作业、工作中因粗心出错;
b 难以持续注意于任务或游戏活动;
c 他人与其讲话时,似听非听;
d 不遵指令,无法完成作业、家务或工作任务;
e 组织规划能力差,难以有序安排任务和活动;
f 回避或厌恶需持续脑力劳动的任务;
g 频繁遗失任务或活动所需物品(如文具、文件、钥匙);
h 易被外界无关刺激分心;
i 日常活动中频繁忘事(如约会、待办事项)。
多动冲动维度(需至少 6 条;17 岁及以上需至少 5 条):
a 手脚不安稳,或在座位上扭动;
b 课堂或需静坐的场合擅自离座;
c 儿童期过度奔跑、攀爬,青少年/成人表现为坐立不安、难以静坐;
d 难以安静参与游戏或休闲活动;
e 话多,频繁打断他人;
f 提问未完即抢答;
g 难以排队或等待轮到自己;
h 频繁打扰或干涉他人(如打断交谈、抢夺他人物品)。
附加标准(需全部满足):
a 症状在 12 岁前 已出现(无需确诊,但需有明确证据提示症状存在);
b 症状存在于家庭、学校、工作、社交等至少 2 种场景;
c 症状导致社交、学业、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领域的显著损害;
d 症状不能归因于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碍,也不能用情绪障碍、焦虑障碍、物质使用障碍等解释。
四、三大系统核心差异对比表
对比维度
ICD-10
ICD-11
DSM-5
核心归类
童年与少年期行为与情绪障碍→多动性障碍(F90)
神经发育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6A05)
神经发育障碍(314.01)
诊断逻辑
亚型化(单纯多动/多动+品行障碍)
维度化(严重程度 + 核心特质)
症状清单化(双维度症状计数 + 功能损害)
起病年龄要求
7 岁前
12 岁前
12 岁前
核心侧重
强调“多动与注意缺陷并存”,关联品行障碍
聚焦“功能损害程度”,允许单一维度症状(仅注意缺陷/仅多动)
注重“症状数量达标”,明确区分儿童与成人症状标准
编码方式
亚型编码(F90.0/F90.1/F90.8/F90.9)
单一编码(6A05)+ 严重程度标注
单一编码(314.01)+ 症状维度标注
排除标准
明确排除弥漫性发育障碍、心境障碍
排除物质/药物、神经系统疾病继发
排除精神病性障碍、其他神经发育障碍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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