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发育障碍,
(既往称“精神发育迟滞”)是一类起病于发育阶段、以智力功能与适应行为缺陷为核心的神经发育障碍,其诊断标准在国际通用的ICD-10(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1(第11版) 与DSM-5(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 中经历了术语更新、归类调整与标准细化,核心差异体现在术语去污名化、诊断维度的拓展(从“单一IQ依赖”到“智力+适应行为综合评估”)及文化适应性考量。以下从术语与归类、核心诊断标准、严重程度分级、特殊诊断情况及文化与共病考量五个维度展开对比解读。一、术语与归类:从“孤立分类”到“神经发育障碍整合”
三大系统的核心差异首先体现在术语命名(去污名化)与疾病归类(是否纳入“神经发育障碍”大类),反映了对疾病本质认知的演变:
诊断系统 | 核心术语 | 归类章节 | 关键变化 |
| 精神发育迟滞(Mental Retardation) | F70-F79(单独分类,未归属“神经发育障碍”) | 无专门“神经发育障碍”大类,将其与其他精神障碍并列,术语含明显污名化色彩 |
| 智力发育障碍(Disorders of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 | | 首次将其明确纳入“神经发育障碍”,与孤独症谱系障碍、ADHD等并列,术语强调“发育性”而非“缺陷性” |
| 智力障碍(智力发育障碍)(Intellectual Disability,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al Disorder) | | 术语与ICD-11呼应,括号标注“智力发育障碍”以衔接国际分类,明确其神经发育本质 |
二、核心诊断标准:从“IQ单一依赖”到“智力+适应行为+发育阶段”三维整合
三大系统均以“智力功能缺陷”“适应行为缺陷”“起病于发育阶段(18岁前)”为核心,但具体评估标准存在差异,尤其体现在对IQ的依赖程度与适应行为的细化:
1、 智力功能缺陷:从“固定IQ范围”到“标准差+临床判断”
ICD-10:以固定IQ范围为核心依据,结合临床观察,具体范围如下:
轻度(F70):IQ 50-69;中度(F71):IQ 35-49;重度(F72):IQ 24-34;极重度(F73):IQ 20以下。
强调“需符合当地文化常模的标准化IQ测试”,但未明确“标准差”表述,对无测试条件的情况仅提及“临床判断”,缺乏具体行为指征。
ICD-11:以“低于平均值2个或以上标准差”(约第2.3百分位数)为核心,弱化固定IQ范围:
标准化测试优先,若无合适测试(如文化不匹配、严重感觉障碍),需结合行为指征(表1-表4(见文末截图),如儿童早期“能辨别性别年龄”“遵循2步指令”等)。
明确“智力功能是多维度的”(知觉推理、工作记忆等),允许个体在不同维度受损程度差异(如语言能力正常但执行功能缺陷)。
DSM-5:与ICD-11逻辑一致,强调“临床评估+个体化标准化测试”:
智力缺陷定义为“低于平均值2个标准差(含测量误差,通常IQ 70±5)”,但明确不单独以IQ作为诊断或分级依据,需结合适应行为综合判断。
对“边缘智力功能”(IQ 70-85)明确排除诊断,仅视为“需支持的状态”而非障碍。
2、适应行为缺陷:从“模糊描述”到“三维技能细化”
适应行为是“个体在日常生活中习得的概念性、社会性、实践性技能”,三大系统对其评估的细化程度差异显著:
ICD-10:仅模糊提及“社会适应能力低下”,无明确维度划分,依赖“社会成熟量表”,但未给出具体技能指标(如“能否自理生活”“能否参与简单劳动”)。
ICD-11:将适应行为明确分为三大维度,每维度均提供分年龄行为指征(表2-表4:见文末截图):
概念性技能:阅读、计算、问题解决;
社会性技能:人际互动、社会责任、避免受害;
实践性技能:自我照料、使用交通工具、职业技能;
要求“总分低于平均值2个标准差”,若无标准化测试,需结合“能否独立过马路”“能否管理简单资金”等具体行为判断。
DSM-5:与ICD-11维度一致(概念、社交、实用),但更强调“功能受限的场景普遍性”:
要求缺陷“发生在多个环境中”(如家庭+学校+社区),且“无持续支持则无法维持独立生活”(如轻度患者需帮助管理银行账户,重度患者需全程照料)。
3、起病时间:均限定“发育阶段(18岁前)”,但ICD-11/DSM-5新增“回顾性诊断”
三大系统均要求“缺陷起病于18岁前”,但ICD-11与DSM-5明确:若成年后首次就诊,可通过“个人史回顾”(如童年学业记录、照料者报告)确认发育阶段起病,即“回顾性诊断”;ICD-10未提及此情况,易漏诊成年期才被关注的轻度病例。
三、严重程度分级:从“IQ唯一依据”到“适应行为主导”
三大系统均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度”四级,但分级依据与临床应用差异显著:
分级维度 | ICD-10 | ICD-11 | DSM-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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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Q 50-69,心理年龄9-12岁,能做简单家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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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赖适应行为(如“能否辨别危险”“能否用短句交流”) | 依赖适应行为(如“能否自主进食”“能否回应姓名”) |
| | 6A00.4(暂定,4岁以下或无法评估)、6A00.Z(未特定) | F88(全面发育迟缓,<5岁)、F79(未特定,≥5岁) |
四、特殊诊断情况:针对“无法评估人群”的补充标准
三大系统均考虑“因年龄、感觉障碍、行为问题无法完成标准化测试”的情况,但诊断命名与适用范围不同:
ICD-10:仅设“F78(其他精神发育迟滞)”“F79(未特定的精神发育迟滞)”,无年龄限制,标准模糊,易导致误诊。
ICD-11:新增“暂定智力发育障碍(6A00.4)”,明确适用两类人群:
4岁以下婴儿/儿童,存在发育迟缓证据但无法评估;
因失明、学语前聋、严重行为问题暂时无法评估的个体;
要求“后续需重新评估”,避免过早贴标签。
DSM-5:分两类特殊诊断,更贴合临床场景:
全面发育迟缓(F88):专用于<5岁儿童,“≥2个发育能区(如语言+运动)未达里程碑”且无法评估智力;
未特定的智力障碍(F79):专用于≥5岁个体,因感觉/运动障碍、严重精神症状无法评估,需“间隔一段时间后重新评估”。
五、文化与共病考量:ICD-11/DSM-5更强调“个体化与临床灵活性”
文化适应性:
ICD-10未提及文化差异对测试的影响,易因“测试条目含文化偏倚”(如提及某文化不常见的“高尔夫”“钢琴”)导致误诊;
ICD-11与DSM-5明确要求“测试需匹配文化背景”,如对双语儿童采用“非语言智力测试”,对农村儿童调整“实用技能评估”(如“能否使用农具”而非“能否使用地铁”)。
共病处理:
ICD-10仅提及“可伴发癫痫、孤独症”,无具体诊断原则;
ICD-11与DSM-5详细说明共病逻辑:
若孤独症谱系障碍伴智力发育障碍,评估适应行为时“侧重概念性/实践性技能”(因孤独症本身已导致社交缺陷);
若ADHD与智力发育障碍共病,需确认“ADHD症状超出智力水平预期”(如轻度智力障碍儿童的多动症状显著多于同龄患者),方可双重诊断。
六、核心异同总结
相同点
1、核心诊断三要素一致:均以“智力功能缺陷”“适应行为缺陷”“起病于18岁前”为必要条件;
2、严重程度分级框架一致:均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度四级;
3、临床判断优先:均强调“标准化测试+临床观察+知情者报告”结合,避免单一依赖测试。
不同点
维度 | ICD-10 | ICD-11/DSM-5(高度协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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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结
从ICD-10到ICD-11与DSM-5,智力发育障碍的诊断体系呈现三大趋势:术语去污名化(从“迟滞”到“发育障碍”)、评估维度多元化(从“单一IQ”到“智力+适应行为+文化背景”)、临床灵活性提升(针对无法评估人群的分层诊断)。ICD-11与DSM-5的协同性显著,更贴合临床实际需求,而ICD-10因“IQ依赖”“文化敏感性不足”,目前已逐步被ICD-11替代,成为国际临床与科研的主流标准
八、ICD-11智力发育障碍诊断用表1-表4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