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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型人格障碍在 ICD-10、ICD-11、DSM-5 三大诊断系统中的归类及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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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08:19 发表在 精神障碍|点击返回|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本帖来自-- 江苏淮安
在 ICD-10、ICD-11、DSM-5 三大诊断系统中的归类逻辑、核心标准差异显著,ICD-10 将其归为情绪不稳型人格障碍亚型,ICD-11 取消独立分类归入人格障碍特质框架,DSM-5 则将其列为独立人格障碍类型,具体详解如下:
一、ICD-10(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
1、归类归入 特异性人格障碍(F60) 下的 情绪不稳型人格障碍(F60.3) 亚型,编码为 F60.31 边缘型,核心逻辑是将其界定为“情绪调节与人际关系均存在显著不稳定”的特异性人格障碍,与“冲动型(F60.30)”共同构成情绪不稳型人格障碍的两大亚型。
2、诊断标准(需先符合人格障碍一般标准,再满足亚型特异性标准)人格障碍一般标准(F60 通用):
内在体验与行为模式显著偏离文化常模,涉及认知、情感、冲动控制、人际关系中至少两项。
偏离行为固定、广泛,影响个人及社会功能。
存在个人痛苦或对社会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偏离始于儿童期末或青春期,长期稳定。
不能用其他精神障碍或器质性脑病解释。
边缘型亚型特异性标准(F60.31):
需至少具备冲动型亚型(F60.30)B项中的 3 条,同时满足以下至少 2 条:
1、自我形象、目的和内在偏好(包括性偏好)的紊乱和不确定性。
2、倾向卷入强烈的、不稳定的人际关系,经常导致情感危机。
3、过分努力以免被抛弃。
4、反复自伤威胁或付诸行动。
5、持续的空虚感。
二、ICD-11(国际疾病分类第11版)
1、归类取消“边缘型人格障碍”独立亚型分类,将其核心特征归入 人格障碍及相关特质障碍 大类,作为 边缘型模式(6D11.5) 单独标注,需结合人格障碍的严重程度(轻度/中度/重度)和特质维度(负性情感、脱抑制、去社会等)综合诊断,无独立编码。
2、诊断标准(维度化框架)人格障碍一般诊断要求:
持久的内心体验与行为模式偏离,导致自我或人际功能显著损害。
偏离模式广泛存在于多种场景,稳定且长期(始于青春期或成年早期)。
排除器质性疾病、精神活性物质或其他精神障碍直接导致的人格改变。
边缘型模式核心表现:
关键特征为“人际关系、自我形象、情感普遍不稳定 + 明显冲动性”,具体包括:
1、疯狂努力避免真实或想象的被抛弃。
2、不稳定且紧张的人际关系,在极端理想化和贬低之间摇摆。
3、身份认同紊乱,自我形象或自我意识持续不稳定。
4、高负性情感状态下的鲁莽行为(如危险性行为、物质滥用、暴饮暴食)。
5、反复发作的自我伤害(自杀意念、姿态或自残)。
6、情感不稳定,由内部或外部事件触发,强烈烦躁状态持续数小时至数天。
7、长期的空虚感。
8、不适当的强烈愤怒或难以控制愤怒(发脾气、扔东西、斗殴)。
9、高情绪唤起时出现短暂分离性症状或类精神病性表现(如短暂幻觉、偏执)。
三、DSM-5(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
1、归类列为 独立人格障碍类型(B类人格障碍),编码为 301.83,核心逻辑是将其界定为“以情感、人际关系、自我认同不稳定及冲动行为为核心”的独立人格障碍,与反社会型、表演型、自恋型人格障碍同属B类(戏剧化、情感化或不稳定类)。
2、诊断标准(症状学清单式标准)需满足以下至少 5 项症状:
1、极力避免真实或想象的被抛弃(不包括自杀或自残行为相关的抛弃恐惧)。
2、不稳定且紧张的人际关系模式,特征为在极端理想化和极端贬低之间快速波动。
3、认同障碍:显著持续且不稳定的自我形象或自我意识。
4、至少在两个潜在自我伤害的领域存在冲动行为(如消费、性行为、物质滥用、鲁莽驾驶、暴食)。
5、反复的自杀行为、自杀姿态或自杀威胁,或自残行为。
6、由于显著的心境反应所致的情感不稳定(如强烈的发作性烦躁、易激惹或焦虑,通常持续数小时,很少超过数天)。
7、长期的空虚感。
8、不适当的强烈愤怒或难以控制愤怒(如频繁发脾气、经常生气、反复斗殴)。
9、短暂的、与应激相关的偏执观念或严重分离症状。
四、三大系统核心差异对比

对比维度
ICD-10
ICD-11
DSM-5
核心归类
特异性人格障碍→情绪不稳型亚型(F60.31)
人格障碍及相关特质→边缘型模式(6D11.5)
独立B类人格障碍(301.83)
诊断逻辑
亚型化诊断,强调“冲动基础 + 人际关系/自我认同问题”
维度化诊断,聚焦“边缘型模式 + 严重程度 + 特质维度”
症状清单式诊断,明确 9 项核心症状,满足 5 项即可
核心标准侧重
以冲动型症状为基础,附加人际关系、自我认同等不稳定特征
突出“关系-自我-情感-冲动”四维不稳定,需结合整体人格功能评估
详细列举具体症状,涵盖关系、自我、情感、冲动、自伤等多方面
编码方式
独立亚型编码(F60.31)
无独立编码,按“严重程度 + 边缘型模式 + 特质维度”组合标注
独立编码(301.83)
总结1、ICD-10 适合需区分“冲动型”与“边缘型”的临床场景,核心是“冲动 + 附加不稳定特征”;
2、ICD-11 更侧重从整体人格功能出发,将边缘型特征作为可标注的模式,灵活性更高,需结合严重程度综合判断;
3、DSM-5 诊断标准最具体,症状清单明确,临床操作性强,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边缘型人格障碍诊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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